2019年6月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行)》(以下全称《若干规定》),在总结改革试点及全面全面推行经验基础上,适应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法律制度尚待完备、审判实践经验尚能过于非常丰富的实际情况,以“全面推行”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亟需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交会、赔偿金协议司法证实、强制执行等问题不予规定。1.什么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法院不会法院?只有磋商并未达成协议完全一致或者无法展开磋商的,才能驳回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行为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